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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CPA的法律责任及对我国的借鉴

2004-8-17 10:24 孙晓琳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十年来,由于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企业管理当局舞弊造成破产倒闭事件的急剧增加,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很大,从而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解释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有关损失。许多事务所因不能支付昂贵的赔偿费用而纷纷破产倒闭,“五大”也对委托单位的挑选变得较为谨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和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着比其他职业更多的法律责任。而目前我国企业规范化运作意识较差,且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想在社会上赢得一定的地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参考,先介绍一下美国的情况: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所谓习惯法,指不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形成的各项法律。所谓的成文法,则是由联邦和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的法律。在运用习惯法的案例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行创新的法律先例,在成文法下,法院只能按照有关法律的字面进行精确解释,二者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完善。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只要接受委托,就应尽专业职守,对其客户保持公正、坦率的态度,竭尽全力既关心客户的利益,又要承担对公众的责任,这一点不论是否在业务约定书中写明,都是存在的。不管在成文法下还是在习惯法下,只要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欺诈给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对委托单位负有法律责任。一旦委托单位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习惯法下,委托单位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法院证明其已受到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造成的。

  (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主要是指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即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归因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源于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的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签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2、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害赔偿的追索权,因为他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签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许多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有责任呢?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说明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名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关键在于过失程度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负责任。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于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测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以合理预测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将依赖会计报表的人。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地位。一些司法权威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就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负有责任;而也有些州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两个:《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行动诉讼,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

  1、《1933年证券法》

  《1933年证券法》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报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的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

  《1933年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为:其一、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将不少举证责任有原告转往被告,原告仅需证明它遭受了损失,预计登记表是令人费解的,而不需证明它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转往被告。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由此案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它必须向法院证明:它本身并无过失或它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从中可知,注册会计师不但应对它的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证明它的无辜,则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2、《1934年证券交易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指出,若呈送的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能证明它本身行为处于善意且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明显比上年颁布的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

  二、对我国的启示

  1、习惯法的应用

  在我国,由于司法管理的差异,不使用习惯法,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均为成文法,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均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了直接、间接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各法又不够协调。比如,《公司法》、《刑法》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联系;《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自身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只要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而其他法规的判断标准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即强调工作结果的真实性,这把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视为相关会计信息的绝对保证,只要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就承担责任。况且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经常加以修订,又因为我国审计事业历史较短,立法水平不够,对独立审计职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为解决这些问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计一些典型案例并加以总结,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运用。

  2、增加民事责任

  中美独立审计法律责任虽都规定由民事责任,但实践中两者的具体内容差异较大。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刑事诉讼能够成立的话,则连带民事诉讼常使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事务所陷入破产清算的困境。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较少承担民事责任,往往只是承担行政责任,这与当时重刑事和行政,轻民事的立法背景有关,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挂靠有关政府部门的情况下,也很难想象到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不能得到弥补。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缺乏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从立法上加以具体化。

  3、受益第三者的界定

  在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客户及其他利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而在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在此问题上我国与美国的观点趋于一致,差异主要在于对客户之外的团体的范围界定。在美国无论是普通法还是成文法,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责任对象也日益广泛。这与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是密切相关的。“社会公众是审计唯一的委托人”,通过责任对象的扩大,公众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这一角色的作用。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等虽有相关规定,但尚无明确和专门的表述,只是从侧面对第三者的责任加以描述,缺乏理论上的严谨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国外公司和事务所纷纷涌入,笔者建议与注协和法律界参考国际的经验共同确定受益第三者的责任范围,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对象范围。

  4、法律责任的鉴定

  在美国,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中,常常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法院。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最终的裁判者。但因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专业性强、职业判断复杂,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例如,认定虚假鉴证结果是否构成民事上侵权,就首先根据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鉴定,区分违约、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即使对专业人士而言,有时这也难以确认。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成立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5、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在英美国家独立审计准则已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整个国家处于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民间审计职业亦不例外。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并未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使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偏差增大,为了两者之间更好的沟通和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公众中的地位,应该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法》在法律界的地位;同时应充分认识到专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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